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
1.土地未办有偿使用;
2.不得出租、出借;
3.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共同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编号。
因特殊原因,购房5年内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产权的,拟接受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办理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变更手续,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价差的的80计算。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由发改委、财政、土地、规划和住建部门共同确定。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