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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查获大宗非法二类疫苗这些细节你得知道

发布日期:2016/11/18 1:15:21 浏览:921

2016年2月1日,济南公安食品药品环境侦查支队公布消息,他们查获了大量非法经营的人用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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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疫苗虽为正规厂家生产,但由于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保存,脱离了2-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已难以保证品质和使用效果,注射后甚至可能产生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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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专案组已查明:自2011年以来,庞某、孙某母女俩在未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在多个群内发布、获取相关疫苗的购(销)信息,继而联系国内10多个省(市)的100多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非法经营人员,购入防治流感、乙肝、狂犬等病毒的25种人用二类疫苗或生物制品。就在警方查处现场,嫌疑人竟然大喊大叫,还试图毁灭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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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触目惊心的是,这些人用二类疫苗或生物制品疫苗,通过国内10多个省市的100多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非法经营人员,加价转手价销给国内24个省市的近300多名疫苗非法经营人员或少量疾控部门基层站点,累计金额(含收入、支出)超过5.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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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假疫苗事件层出不穷

新闻链接

◎2009年6月,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刚满5岁的小女孩玲玲被狗咬伤,虽打了狂犬病疫苗,仍不幸病发离世。经查,所打疫苗为假疫苗,疫苗来自安徽一家医药公司的临时搬运工。

◎2009年12月底,广西来宾市正龙乡一名5岁男童被狗咬伤,在乡卫生院打了狂犬病疫苗,21天后病发致死。经化验,所用疫苗为假药。该市共发现非法渠道进购药品的乡镇卫生院13家,村卫生所(个体诊所)20家,查获“问题”狂犬病疫苗1000多人份,抓捕8人。

◎2009年1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河北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7个批次共21.58万人份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存在问题,且这些问题疫苗已被全部使用。2010年5月,两家公司被处逾300万罚款。

◎2012年8月,徐州丰县警方联合安徽、浙江、上海等地警方,捣毁疫苗制假售假窝点9个,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查扣假疫苗1.9万支。

◎2013年11月,公安部会同国家食药监总局指挥广西、湖南、安徽、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破获一特大制售假药案,捣毁制假窝点4处,抓获17人。其中,安徽亳州人刘某某除从湖南购进假人血白蛋白外,还从河南周口购买假狂犬病疫苗12000支,其中10800支销往山东。

六问非法疫苗事件

目前,庞某、孙某母女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国内部分涉案疾控部门基层站点负责人也被当地警方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国内多家涉案医药公司及其业务员因违规向无资质人员销售疫苗药品、生物制品,均受到当地食药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但全国24个省市,涉案价值5.7亿元……这些数字不由得不们不担心。在担心背后,我们还有诸多疑问:一旦使用了庞某的失效疫苗,接种者会不会有生命危险?她发往全国各地的疫苗又是从哪来的?从她“进货”到把疫苗卖到各接种单位,难道没有人监管?几年前导致近百名儿童或死或残的山西疫苗事件人们记忆犹新,为什么时隔数年,又是二类疫苗出事?

疑问一

接种问题疫苗有生命危险吗?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庞某母女二人非法买卖的疫苗总共25种,包含了常见的绝大多数疫苗种类。既有防流感疫苗,也有乙肝、狂犬疫苗等,还有大量用于婴幼儿的预防接种二类疫苗,比如脊髓灰质炎、腮腺炎疫苗。据悉,庞某夫妇经营的疫苗不包含国家免费强制接种的一类疫苗,都是自费的国家二类疫苗,因此此类疫苗价格高、利润空间大。

那么,这些疫苗究竟有什么问题呢?是否属于劣药呢?根据规定,经营人用疫苗的机构必须有严格的资质,从生产、储运、流通到使用,都有完整的操作规程。经食药监管部门核查,庞某经营的疫苗及生物制品,虽然都是从正规厂家生产的,但是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按照规定,从疫苗出厂到流通环节,疫苗必须在2到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中,不允许断冷链,否则疫苗蛋白就失去效用,注射后甚至可能产生副作用。”丛林说,庞某在储存疫苗时,没有任何冷处理措施,就是随意堆放在仓库里。直到发货的时候,才将发货的泡沫箱体里放置冰块,用于降温。

“没毒但会无效甚至有副作用。”疫苗专业鉴定机构在回复这些疫苗是否是劣药时曾打了一个比方:比如说生猪肉,新鲜的猪肉口味鲜美,可是放了一周后,味道已经走样。(生活日报记者吴永功实习生胡倬)

疑问二

问题疫苗从哪里来的?

庞某经营的疫苗并非假疫苗,而是从正规疫苗生产企业进的正规货品。然而,根据国家有关疫苗生产和流通的规定,除了有资质的正规化企业才可以经营疫苗配送之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允了许介入。而且,疫苗接种卫生机构也必须根据国家规定流程,从有资质的企业接收疫苗,不能从其他渠道私自随意进货。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庞某利用自己从事药剂师的职业便利,通过网络QQ群认识了私下从事疫苗买卖的人。庞某总共加了5个这样的QQ群,在这个地下圈子里,既有疫苗生产企业的销售业务员,也有长期活跃在各个医疗机构里的疫苗贩子。他们的目的,就是从疫苗供应地下链条中分得一杯羹。

庞某进货的渠道,主要就是这些业务员和疫苗贩子。他们不需要见面,仅仅通过网络方式沟通和交流。

疑问三

疫苗能追回来吗?

在庞某的QQ群里,她的下线有300多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几乎遍及各个省份。这些下线从庞某手中拿货,流通方式就是物流。拿到疫苗之后,他们通过自己的渠道,将非法疫苗送达疫苗接种机构,比如诊所,防疫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从目前警方掌握的情况来看,疫苗的流向几乎涵盖了全国所有的省份。不过,具体流到了哪些医疗机构,有哪些从业人员牵涉其中,因涉案人员众多,公安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正在部署全国各地有关部门展开进一步调查。

记者了解到,通过各地落实,发现有的疫苗流通到了最基层的疫苗接种单位。犯罪嫌疑人已经非法流通出的疫苗,经过警方跟食药监部门发函,各地食药监部门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了追回或查封。

疑问四

谁有权分发疫苗?

庞某私自经营疫苗显然是非法的,那么疫苗正常的分发渠道是什么呢?记者了解到,2005年6月开始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关于一类疫苗的分发工作,条例规定,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

二类疫苗的分发方式与一类疫苗有所不同。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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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五

二类疫苗为啥监管难?

2005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出台后,二类疫苗从出厂到接种,先后出现几种流通模式:统购统销,即由疾控机构逐级供应、管理;县级疾控中心直接购置,乡镇级接种单位从县疾控中心领取;乡镇级(社区)预防接种单位自行购置;本级政府招标采购。时任石家庄市疾控中心主任赵川称,经过几年磨合,多数地区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模式,即以县(区)级疾控中心为中转站,二类疫苗来源,一部分从上级疾控机构进,一部分自己购买。

时任卫生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卓家同认为,从实际运作看,在统购统销模式中,疫苗在疾控系统内部运作,有一套完整的冷链系统,不少省级疾控中心还专门成立疫苗配送公司,其质量、安全有保障。但二类疫苗如果以省为单位采购,由于采购数量大,一旦监管不到位,很容易产生腐败,而且有垄断之嫌。2010年的山西疫苗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导火索就是省疾控中心试图垄断全省二类疫苗的供应。而几年前广东省疾控中心的腐败窝案也警示,如果对疾控机构统购统销二类疫苗的流通模式缺乏有效监管,疫苗很容易会成为腐败的“病原”。但是,如果二类疫苗完全脱离疾控系统内部运作,又容易给疫苗安全带来隐患。

赵川认为,市场的充分竞争可以降低二类疫苗价格,但是必须认识到,对很多县级疾控中心和乡镇接种单位来说,二类疫苗是重要的创收手段,所以,价格低就成了某些企业在基层推销的“杀手锏”。在这样的背景下,两者的利益趋于一致,为了钱,疫苗安全就有可能被牺牲掉。这也是目前分散购销的致命缺陷。《职业卫生与病伤》2014年12月第29卷第6期的一篇文章《第二类疫苗管理现状的思考》中,也对这个问题提出了担心。

时任卫生部疾控局副局长于竞进曾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说,二类疫苗储运过程中能否严格按照冷链要求、能否按照要求注射到最需要接种的那部分人身上,对这些方面目前缺少监管手段。据《健康报》等

疑问六

为啥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办理?

当年在济宁犯案时,庞某非法买卖人用疫苗获利480万元,法律后果仅仅是被判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罚金50万元。由于不需要收监,她在监狱外继续从事老本行,而且干得风生水起,通过互联网打通上下游关系,几年内涉案金额便达到了5.7亿元的天文数字。眼下,庞某和孙某母女已经被移交检方,相信不久便会被法院判决。不过记者了解到,检方起诉的理由,依然是非法经营罪。而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期,也仅仅是10年而已。

“办案时我们曾经专题研究过,一开始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去办理,但是有困难。”办案民警说,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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