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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4/23 10:14:34 浏览:3569

源达成约定,宏润丰投资、游鹏飞将合计持有的新疆中和兴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广华能源。对此,永泰控股就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事宜向宏润丰投资、游鹏飞提供担保。后广华能源与宏润丰投资、游鹏飞就股权转让价款金额发生争议,广华能源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余款,并要求宏润丰投资、游鹏飞返还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宏润丰投资及游鹏飞向永泰控股提起诉讼,要求永泰控股承担担保责任,向宏润丰投资及游鹏飞支付股权转让余款18,8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762万元(计至2013年8月28日)及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截至2015年9月30日,广华能源与宏润丰投资、游鹏飞之间的股权纠纷尚未由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永泰控股与宏润丰投资、游鹏飞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亦未由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

对于该案件,永泰控股出具说明,上述案件系宏润丰投资、游鹏飞与广华能源就股权转让的价款存在司法争议,永泰控股仅作为担保方,待上述股权争议经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判决后,永泰控股将依法根据判决内容履行相应义务。此外,根据永泰控股的说明,上述案件的标的金额占永泰控股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的比例较小,如生效司法判决判令其承担相关担保责任,也不会对永泰控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永泰控股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案件与公司无直接关系。如司法判决生效,因相关涉诉金额相对于永泰控股资产规模较小,对永泰控股和公司也不会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5、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尚未了结的或正在审理中的诉讼情况如下:

上述诉讼均系民事诉讼,涉诉金额对公司的财务指标影响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但诉讼事项可能导致如下风险:

货款损失风险:山西省太原市中级法院及山西省高级法院的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为玺鑫煤业与黑龙煤业共同向山西瑞德承担还款责任。但目前该案件仍由山西省高院审理中,若本案山西瑞德败诉,则山西瑞德存在货款损失风险。

连带赔偿风险:虽然华瀛石化确认其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合海公司未按约定将部分款项支付给保马建材,因华瀛石化作为共同被告,可能存在承担连带赔偿的风险。

违约金偿付风险:双安矿业案件若执行完毕,除归还原告货款外,将可能产生额外的经济赔偿风险。

6、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及发行可交换债券可能导致的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风险

截至2015年9月30日,永泰控股持有永泰能源有限售条件股份329,949.24万股中的329,929.70万股已分别质押给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南京天元支行;永泰控股持有永泰能源流通股份187,890.22万股中的187,848.80万股分别质押给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南京天元支行、江苏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银行南京营业部,不排除因股价持续下跌导致大股东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导致其控股地位受威胁的风险。

2015年10月9日,永泰能源公告其控股股东永泰控股拟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不超过50亿元获得的无异议函。因永泰控股所持永泰能源股权比例较高,即使未来可交换债持有人全部换股,也不会影响到永泰控股对永泰能源的控股地位。

第四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2014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针对《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分配期间和分配条件: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有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股利分配,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及以上的事项。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3、在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情况下,公司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同时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相关意见。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利润情况、资金状况、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需要,制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并说明详细原因,在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并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规划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状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司股东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分配期间和分配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有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股利分配,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现金分红政策

(1)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及以上的事项。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3)在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情况下,公司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同时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相关意见。

4、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利润情况、资金状况、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需要,制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并说明详细原因,在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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